在我国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而且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未取得相关经营内容的许可证件属于无证经营,一经查处或被举报将受到相关部门的惩处。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有(根据企业自身实际情况而定)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
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
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注:1.利用自动售货设备从事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等
2.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的,还需要提供外设仓库相关资料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变更经营许可事宜。
食品经营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通常的有限期为五年),应当在该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申请续期事宜。
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